刑辩私塾
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认为,辩护工作的重点就是在公诉机关移送给法院的案卷中挑毛病,以其矛盾其盾。也就是说我从他的案卷当中,找出他的瑕疵、矛盾之处,支撑我的观点。我以为,这可能是比较低端的一种做法,它不能够解决根本的问题
重新构建一套证明体系,也许是真的无罪的唯一可能。
很多案件当中,其实侦查方向都是有问题的,或者说侦查人员的逻辑思维是有缺陷的。
在不同的案件当中,我们要试着拓展思维方向,避免盲区。思维问题其实是一个逻辑问题,而逻辑问题现在被很多人所忽视
所以二审的时候我就和法官说:法官,你们有没有注意到,之前的办案人,包括一审法院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本案收钱的是高速公司的职员,而跟上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是交通银行。所以我在开始发问的时候,只问了几个简单的问题。我问上诉人,高速公司跟交通银行有什么法律关系吗?上诉人说没有。我说指控收你钱的那个高速公司的人在交通银行有任职吗?他说没有。我说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高速公司有任职吗?他说没有。那他们互相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他说什么都没有,就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那不管上诉人有没有给高速公司的人送钱,都不可能构成行贿罪啊。我向审判长展示这个思路之后,辩护意见就很简单了,我不需要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也不需要证实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到底送了多少钱。审判长当庭就说休庭。
这种假手续导致资金被骗的原因只有一个—我玩忽职守吗?还有没有其他原因?我想一定有多种原因,并不一定就是我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就是说,可能我尽到了审查义务,但还是被骗了。那怎么来分析这个问题?
所以上面这两个条件,一个涉及事实上不能实现,一个涉及法律不允许。因为这两点说他玩忽职守,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他们往往呈现的是这种比较粗的直线链条,而且会尽可能地用比较简单的证据链条,用两节或者三节证据,就形成他们所谓的证据链
我们在针对公诉人的指控逻辑时,可以考虑把它比较简单的证据链条分解开,然后加进去更多、更细的环节。就是三个环扣起来的链条,我把它解构成8个环节,8个环节其实里面有7处是可以切断的,那我们成功的概率就提高了:只要你切断任何一处,这个证据链条就断掉了,你就有可能成功。
无罪辩护的思维与空间
因为一旦这些证据进入法庭,将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法官潜意识里就会对他形成有罪的推定,所以一定要在这些证据正式出示给法庭、进入法官脑海之前就排除掉,才能够更客观公正地审理这个案件。
每一起案件的案情都不一样,有些要纯粹靠技术,有些要靠法理的解读,有些要靠对证据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研究,有些就靠逻辑的推理与论证,还有一些就要靠社会的关注、舆论的监督。要熟练掌握所有的技能和方法,并在具体的案件中组合使用,才有可能在一个案件中出色地完成你的辩护。
我始终认为,所有案件的核心都是证据问题,每个案件的解决都要看你对证据的把握和解读,而绝不是看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或者在法庭上的表演,更不是靠律师的“忽悠”和几乎千篇一律的胡说八道。
建立无罪辩护的思维体系是基本前提
刑事辩护属于工匠作业,是一门手艺活,就是说每一起案件都应当是一件艺术品的创作,需要你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精心雕琢,因为它有个性特征在里面。
关于斡旋受贿,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或者说针对法院之前作出的有罪判决,我们不能仅仅以一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草率地提出辩护意见。我们必须要详细地论证:事实不清是如何不清,证据不足是哪里不足。有时候甚至需要多轮、多角度论证。
我们要从细节入手,倒推他的时间线以及全部的行为。我们可以首先问他今天早上是怎么到的学校,是坐车来的还是走路来的?如果是坐车,可能会有公交车上的监控;如果说是坐出租车,可以去调查有没有发票记录的时间。后来了解到他是走路过来的,那可能就没有上述相关的证据。我们接着往下了解,问他一路走过来都经过哪些地方、做了什么。他说他到学校之前在门口的一家肯德基吃了早点,那肯德基肯定有监控,我们就去调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他8:07的时候才来这里买了早点,那个时候还在点餐。8:07买早点的话,他怎么也要花个三五分钟拿到他的早点并且吃完。那从这家肯德基到校园内犯罪现场的路程有多远?根据正常行人的走路速度,我们推断一下他从肯德基走到杀人现场需要多长时间,大致可以知道他是几点几分到达,有没有时间完成杀人行为,我们也可以做一个侦查实验。这样的细节推算就基本还原了真相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要出示开庭前未向法庭移交的新证据,应先提出申请,经过法庭许可,要向审判长说明出示的是什么证据、要证明什么内容,审判长许可后才能出示。
讲到证据的细节问题,我们要注意分辨,有些模糊不清也并不关键的证据就不要过多纠缠了,把精力放在必须要切断的关键事实认定的证据链条上,而且是有充分扎实的理由能够切断的。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原则”,行政诉讼的证明突出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是因为刑事辩护需要的是非同寻常的思维能力和行动能力,所以我们需要不同知识和思维体系的训练,这些体系的训练需要的基本功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当中最为缺失的。
限制买卖和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不是一回事。
因为他们除了逻辑知识不够外,社会经验也不够丰富,所以我们也经常会讲经验法则的问题。
因为我们首先解决的问题是事实问题。你用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接下来才是法律适用问题。最后起作用的也许是事实无可争议之后的常理常情。
实践当中有些事情发生了情势变更,法律当时没有这么规定,后来觉得这个也需要打击那个也需要打击,或者有些行业有些行为不再需要打击,就进行修订了
总之法律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问,是一门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学问。可以说它是一门追求公正但又永远无法追求终极、绝对公正的学问。它是社会科学,更多时候是靠人的经验判断。刑事辩护,有时候要靠你的智慧,不能够单纯地从纯粹的刑法理论去辩护,理论上的有些东西有时是无法解决有些案件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案件的具体的特点,确定自己的辩护思路。
我们一般的经验就是在会见死刑案件的被告人的时候,一般不去跟他谈案件案卷中的问题,而是先跟他聊聊人生,谈谈理想。第一次会见你就让他放开了说,想到哪里说到哪里,不要考虑对他的指控,也不要考虑为自己辩解,就是把这个事情的前因后果,把他的想法都让他说出来,引导他想到哪里说到哪里,不设定范围,当然,这个会见时间可能会很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另案处理,可能是因为审理期限的问题,也可能是因为人未到案的问题,总之得有一个法定理由才另案处理。
就是一个人被打死,一般情况下,法院最终往往只会判一个被告人死刑,很少有同时判另外几名被告人死刑的。
有些人会自己给自己设置很多证人可能不愿意作证,以及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可万一他们愿意出庭作证,或者万一他们真的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那一天当事人真的不在案发现场呢?这就需要律师去做工作,不能放弃!
古代就有所谓的“五听”断狱,有时候你也可以在聊天中察言观色,比如你问他:“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是你干的?”你要看他怎么表现。如果我们跟他说:“这个案子我们努力一下,看能不能保住命。”此时,有的人反应非常激烈,把桌子一拍,什么?保命?这个案子我冤枉啊!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二种情况,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死刑案件
首先,任何一个事实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但即使是相同的证据,通过构建不同的证明体系,得到的结论往往也是不一样的。
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就要培养自己的无罪思维,任何一个案件到了你的手里,你一定要想,这可能是一个无罪或者罪轻的案子,然后按照这个思维再去检视它的有罪推定,这样才能找到我们需要的东西。
你老说他先来打,而没有上升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的高度,就很难说服法官。
所谓的事实,其实是一个事后复盘的事实;所谓的证据,都是根据办案人自身需要去收集的;而所谓的结论,是每个人心中对案件事实的一个认知结果。
比如,张三看见李四那天在现场拿刀砍了一个人。一般认为,张三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实了,被告人也承认了,这就足够了,但这其中没有其他疑问吗?如果你问张三那天他是几点到现场的,他可能说不清楚,基本上没人能记得清楚。当然这里又涉及发问的技巧。假如你已经大致了解了是8:10发生的案件,你如果问证人:“你是8:10到的吗?”他肯定会说:“是的,差不多就是8:10。”你要这么问,就会得到不利于辩护方的证人证言,这个方式可能被认为是诱导式发问。那你可以换个方式来问,比如,你可以问:“请问你那天是早上还是下午到达的现场?”如果距离案发的时间很长,他可能就记不清了,你可以说:“记不清了没关系,我再问你,10月8日你在哪里?10月9日你在哪里?10月10日你又在哪里?”这样他就更记不清了,他既然都记不清楚了,那他还能确定案发当天的几时几分发生了什么案件吗?如果没有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又不承认,这就是事实不清。
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一个犯罪事实的发生呢?其实,侦查人员心中有一套标准,检察官心中有一套标准,法官心中也有一套标准,我觉得我们辩护人心中也必须得有一套自己的标准。
如果按照案卷的思维去挑错误,也许能挑出一堆毛病,法庭上也可以说得振振有词,但是说了等于没说。因为法官对案件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是,只要被告人自己供述有罪,相关证人提供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言,并且和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基本吻合就行了。既然中国的法官有这样一种思维,那我们中国的律师办案子也要讲中国特色
我认为,律师拿到案卷之后,要先看起诉书,后看案卷。看完起诉书之后,应该在大脑中形成一个思路,如果当事人要被认定为起诉书指控的这个罪,你认为至少需要哪几个方面的证据。然后,你再去看案卷中有没有这样的东西,如果真的没有,那就是你可以发挥的余地了。
这几年大家看到的所谓的重大冤假错案都是死刑案件,从2005年的佘祥林开始,到滕兴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氏叔侄,再到陈满、吴昌龙、念斌等,几乎每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都涉及命案
但是在中国,我们做的无罪辩护案件能成功,绝大部分原因是我们律师要用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来证实当事人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而不是简单地提出合理怀疑,让法官按照疑罪从无判他无罪。
在你内心已经重建了一套证据体系,而这一套证据体系是你要在法庭上运用来支持你的辩护观点的。这个证据体系并不一定完全来源于原来的案卷,它有可能来源于案卷当中的一部分,还有可能来源于案卷当中的一些线索,也可能来源于你完全抛开案卷之后自己重新进行的调查取证,然后形成的一套证据体系。所以我把它叫作证据体系的重建。
看书和看案卷还有一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书不必讲严格的逻辑,不必要前后印证,情节不一定要完全清楚,但案卷则是一部清晰无比的小说,而且要求每一个情节都要经得起推敲
在第一次会见周文斌时,我就跟他说过,所有的事情必须要说准确,绝对没有就说绝对没有,记不清楚就说记不清楚,可能有就说可能有
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防止单纯的案卷主义,一定要调查。
即使没有起诉部分的证据也要看,看了之后依然能找出问题,为我所用。
无罪辩护一定要有核心的逻辑架构,就是律师的辩护观点是需要逻辑理论支撑的,一说出来就足以影响法官甚至检察官对案件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再明显的错误不加重强调就没有人予以重视,不要觉得很多错误如此明显,如此荒谬,只要你发现了就能对案件的走向有怎么样的影响。学会用有色彩的语言,把问题阐述得让人无言以对,连一个没有任何法律常识的人坐到法庭上都会觉得你讲得有道理。
要有驾驭语言的能力,使你的语言富有感染力,这就是我跟大家常说的语言的色彩问题。你怎么能把一句话,一个观点表述得让所有的人都能听得进去,都能接受,这个事情就好办了。
许多案件中机械的“三性”质证根本完成不了实质上的质证。法律是严肃的,但语言却可以是生动的。
在任何场合讲话,尤其是法庭上这种激烈抗辩的情景,一定要给自己留思考的余地,边说边组织、整理后续的表达。不要图嘴快,有理不在声高,更不在语速快,关键是冷静、理性、精准。
法庭辩论——附张家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三易罪名庭审实录
如果没有法官可以自由、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按法定程序判案这样的前提,你把道理讲得再清楚,讲得再对,讲得再准,也不一定会赢得诉讼。这就是当下的司法实践。
律师要始终把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放在第一位,有时候律师宁愿自己忍辱负重,也不愿意正面和法官发生冲突。
具体采用什么策略,要和被告人的性格、诉求相结合,如果被告人自己主动抗争,我们就要和他统一节奏;如果被告人投鼠忌器,辩护人也不能一味勇往直前,不然辩审冲突的恶果也会落到当事人身上。
有情有义不逾矩做有温度的辩护人
首先,辩护一个具体的案件,要把握如何把事实辩护清楚了,把法律适用搞准确了;其次,也要去发现在这个案件中如何实现社会的正义,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石万斌律师简介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曾参与冯某贩卖毒品案、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马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某公司诈骗案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和黑恶势力典型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石律师曾参与郑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培训第一期至第六期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 2019年度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作为一名郑州刑事律师,执业以来秉承专业专注的办案理念,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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