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解答:价格尚未协商好,未实施嫖娼行为,但因嫖娼被行政拘留?

一、咨询事由

最近接到了一个咨询,说11月份的时候,通过网络联系了上门按摩服务,与其沟通的不是提供服务的人员,系不明身份的中间人,中间人在沟通过程中称有包夜等服务,价格1000,当时当事人就同意了,但未通过网络付款。后服务人员来到酒店后,双方进门后具体商谈价格及项目,上门女说可以提供全套服务,但价格是1800元。因价格协商不一致,对方不同意降价,然后就走了。12月份,派出所联系当事人,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后,综合考虑情节,以涉及嫖娼对当事人行政拘留三天。上门服务的女方也被行政拘留,因中间人身份不明,暂时未到案。

当事人咨询,在没有实质性交易的情况下,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存在问题?

二、律师解答

1.嫖娼存在未遂的情形,嫖娼未遂一样可以行政处罚?

一般的治安违法是需要达到既遂标准的,但是嫖娼行为存在一个区别,特定情形之下即使没有实施,但是一旦符合嫖娼未遂的情形,也是可以处罚,仅是处罚宽松一下。当然,对于未遂的界定,也有前提条件,并不是有嫖娼的想法,就可以直接按未遂进行处理。具体条件:

1.主观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

2.已经谈妥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3.已着手实施;

4.因主观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施。

因此,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未实施的确也能处罚,但处罚也有严苛的条件,而不是可以随意处罚。

2.本案的处罚是否合法?

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属实,且细节问题上没有问题,那么处罚是不恰当的,理由在于:

第一,本案中双方尚未谈妥价格,不属于“嫖娼未遂”所述的“已经谈妥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情形。虽然当事人和中间人谈妥价格、项目,但就本案而言,上门服务人员到现场后需要再次与当事人协商价格、服务内容等,当事人与中间人谈价、协商并未完全固定消费内容和价格,且当事人并未直接向中间人付款,存在再协商的情况。因此,本案实质是三方关系,当事人和上门女双方之间,事实上并没有谈妥价格,自然也就不属“嫖娼未遂”情形。如果认定当事人和中间人属于价格已经谈妥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不存在因协商不一致没有后续嫖娼行为的情形,不会有没有实际实施性交易的情况。同时,中间人没有到案,中间人与上门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安排组织,还是协作的关系不清楚,跳过中间人与上门女的关系认定,判定当事人已经谈妥交易及价格的证据明显不充分。

第二,当事人放弃实施不是因为客观原因。客观原因,要求的是想做而不能做,本案当事人明显是主观原因的放弃,是能做而不做。因为主观方面的原因没有实施嫖娼行为,不属于“嫖娼未遂”情形,只有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才构成未遂。本案来说,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可以完成嫖娼行为,并不存在客观的限制因素,放弃的原因在于主观而非外界因素所导致,因此不属于“嫖娼未遂”不应处罚。

所以,当事人可以考虑提起复议,对处罚予以审查。

律师简介 - 石万斌律师

石万斌律师简介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曾参与冯某贩卖毒品案、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马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某公司诈骗案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和黑恶势力典型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石律师曾参与郑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培训第一期至第六期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 2019年度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作为一名郑州刑事律师,执业以来秉承专业专注的办案理念,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电话:175 9651 955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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