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会遇到一些不应当或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
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第87条、第88条和第89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核准追诉的以外,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以免除特定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全部或部分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以根据特赦令不再追究。
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只有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才能依法予以追究。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除属于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案件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石万斌律师简介
石万斌律师,河南豫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曾参与冯某贩卖毒品案、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马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某公司诈骗案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和黑恶势力典型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石律师曾参与郑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培训第一期至第六期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 2019年度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作为一名郑州刑事律师,执业以来秉承专业专注的办案理念,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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